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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守信•明责]——拒绝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6-05-26】


“ 慧眼 ”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具备“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的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三、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具体手段为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具体手段为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具体手段为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四、防范非法集资注意要点

    (一)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

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4%-5%左右,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

    (二)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三)注意分辨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四)切实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 守信 ”

   

   一、守信的本质是风险保障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
    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1、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2、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

    3、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

    4、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从业人员执业准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符合规定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 明责 ”

 

    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形势严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一、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处置方式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除此之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