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肇庆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依据保险监管部门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有效解决好速度、效益、诚信与规范经营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在保证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各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我市保险市场稳健快速发展。参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粤保协秘[2006]63号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经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方案内容
第一条 各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业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和社会信誉。
第二条 各签约公司严格遵守已报备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幅度的规定,严禁违规批单退费、以费用冲抵手续费、中介过单洗手续费等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部门和所属员工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与服务。严禁任何公司及个人利用各种手段误导、欺骗或强硬拉拢客户,为公司或个人谋取业务和盈利的不道德行为发生。
第四条 签约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应正确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主要情况,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阻碍或误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五条 签约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在宣传和展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同业公司。
第六条 团体意外险业务(含代理业务)、个人意外险兼业代理业务承保,每笔业务的手续费不得高于保险费金额20%。如有利用其他费用进行暗补或有偿服务、赠送物品一律与手续费合共计算,不得超过上限手续费,否则视作变相抬高手续费。
第七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保险营销员不得同时代理两家以上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的规定。增员时,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或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得向无《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或保险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颁发本公司的《展业证书》,不得接受其他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介绍、承揽的业务。
第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所属营销机构的管理,制定增员管理办法,加大对增员过程的督导力度,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避免违规增员。
第九条 签约公司同意将本公司营销人员名单报行业协会备案,由行业协会对营销人员的流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行业协会对全行业营销人员流动情况作年度通报。
第十条 各公司要靠深厚的企业文化和强有力的制度来吸引人、用好人、留住人。同时也要尊重保险营销员的选择权,对提出离职的保险营销员,各公司须于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30日内做好该保险营销员离职前的有关工作,作出是否同意离职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已决定离职的保险营销员,经所在公司办妥有关离职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公司出具《营销员离职通知单》,原公司不得无故扣压、拒绝和拖延处理。接收公司同意聘用时,应审验《营销员离职通知单》,出具《拟聘用函》,并由接收公司统一将《营销员离职通知单》及《拟聘用函》送保险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登记留档。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违约增员行为:
1、以夸大或虚构从业前景、从业待遇、企业优势的手法误导保险营销员加入;
2、在增员招聘中进行同业公司间对比性宣传,甚至贬低、中伤同业公司;
3、以不正当许诺高职位、高待遇、高补偿等条件,游说鼓动其他公司保险营销员转司;
4、以非正当渠道窃取同业公司的保险营销员资料;
5、在有关考场或其他公司工作场所及其毗邻场地,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6、以营业部(组)等营销团体为单位进行整建制挖角;
7、许诺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费退还、不收或变相不收保证金,阻碍其他公司正常增员;唆使、暗示转司的保险营销员伪造各种相关证明文件。
8、许诺未办好转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参加公司的培训和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印名片,或支付佣金、生活补贴等费用;
9、唆使、暗示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采用任何方式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从其他公司转司之保险营销员比例。原则上,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入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公司新增签约保险营销员数的20%,其中接受同一公司转入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公司新增签约保险营销员数的5%。在一个月内从其他公司同一营销团队接纳的保险营销员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四条 各公司接受从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后,不得允许其引导或鼓动原公司客户向原公司退保,用退保金向本公司投保。原公司或客户一旦发现此种情况,原公司应立即进行契约保全,并向行业协会进行举报,由行业协会报保监局,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严惩。
第十五条 各签约公司在增员问题上应加强公司之间、公司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应提供转司保险营销员的资信情况并协助协会做好对违规保险营销员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充分体现行业自律精神,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市协会牵头组织成立市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是对各签约单位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各保险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担任自律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主任由协会副会长担任,由各保险公司指定一名主管营销(中介)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组成肇庆市人身保险业务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小组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沟通检查自律执行情况,研究市场动向,解决自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每季度根据本自律公约履行情况,对我市人身保险市场进行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公司必须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自律执行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市协会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自律检查中发现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或被检查保险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市协会和自律执行委员会应给予该公司通报批评,并及时向广东保监局反映。
第十九条 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出现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行业协会和自律执行委员会反映或举报,但必须是真实证据。协会为投诉人保密并根据投诉证据及时组织检查小组对违约公司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广东保监局反映或举报,并协助查处。任何人均可以向市协会、自律执行委员会反映和举报。自律执行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为0758—2701093。
第二十条 被举证、认定的违规公司(任何一家公司可提出举证、申请检查),经市自律执行小组检查核实后,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市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委员会进行审议,一经确认视为违规。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自律公约能够顺利实施,本公约实行违约金处罚制度。
(一)违规处罚的违约金由市协会人身保险协调发展委员会建立专门帐部,违规处罚的违约金款项用于促进本市人身保险行业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经费,所有违约金开支均由市协会人身保险协调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第一次违约,罚违约金伍仟元,并全市保险行业内通报,抄报其省级分公司。
(三)第二次违约,罚违约金壹万元,并报省保监局,建议对肇庆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和进入该公司监管检查。
(四)第三次违约,罚违约金贰万元,并报省保监局,建议撤换肇庆机构最高负责人。
(五)经市协会批准市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委员会自律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时,如有被查会员公司拒绝或不配合的,均视作违约,协会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委员会有权按第二至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六)经市协会人身保险自律执行委员会认定违规的,违约公司需在1个月内将违约金划入协会指定帐户。由协会将违规情况向其省公司汇报。
(七)新进肇庆开业的寿险经营主体公司,入会时除承诺履行协会章程外,同时声明接受本公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此前各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公约同时取消。本公约在操作和执行中,有半数以上签约公司提出修改的,需提前15天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召开会议确定修改或中止。除监管机构或行政当局命令要求修改或暂停本公约外,本公约执行时间为壹年。但遇上级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的执行时限重新修订。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市协会人身自律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