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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奖惩机制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5-01-23】

 

根据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奖惩机制。

  第一条 通过制定保险行业奖惩机制,提高保险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实施保险行业奖惩机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建立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适合范围: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奖励机制:

  (一)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经常组织会员学习、交流经验,促进行业自律发展。

  (二)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组织会员之间在诚信、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会员经营手法、经营行为规范、文明诚信、信誉高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肇庆经济和社会建设作出有较大贡献的,可向政府部门或省行业协会推荐表彰、奖励。

  (三)对获得协会表扬、奖励或受政府部门表彰的会员在协会光荣榜备案记录。

  (四)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

  第五条 惩戒机制。

  (一)加强会员与行业自律。结合行业实际,经常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等方面进行教育,促进本行业良好发展。

  (二)建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建立诚信建设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组织会员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对会员单位发生违章违规的经营行为,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信誉不好的,协会组织专人重点进行调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会进行内部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如发生重大违章违规行为的,向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停业整顿。

  (三)对被协会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的,可在协会档案记录。

  第六条 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奖惩的决定,并由监事会监督秘书处执行。

  第七条 协会设立投诉电话:0758-—270109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机制解释权属肇庆市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