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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11-06】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三、被保险人范围及受益人
  (一)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为从事公务旅行的在职干部职工以及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离退休人员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二)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为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广东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具有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
  2.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3.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4.在与执法相对人直接接触的岗位履行执法职责;
  5.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人身意外伤害。
  (三)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四)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未指定受益人的,按法律规定确定受益人。
  四、保费及保额标准
  (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可以选择单次的险种,也可以选择一年期的险种。各单位应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出发确定具体的购买形式,如选择一年期险种的,保费支出标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元。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万元。
  (三)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保费支出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
  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一)广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必须经过审批。其中,省直单位须经省财政厅会省监察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地级以上市辖内的单位,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单位申请投保时,应按附表1填报有关资料。各单位在投保后,请按附表2填写有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二)保险合同期满后需续保的,在险种、被保险人岗位范围及投保标准均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投保单位可按附表格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险种、被保险人岗位范围或投保标准其中一项发生变化的,投保单位需按前项规定程序报批。
  (三)广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依照本通知规定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实,投保资金将按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规定予以清退及处理,并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列支渠道按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规定办理。
  (五)有关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应协助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做好对广东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批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其销售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并按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的要求,提供广东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情况。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OO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