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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11-06】

粤保监发[2010]296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建设。有条件的公司应设置相应的渠道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推动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服务方案,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服务方案应当对客户回访、保单变更、理赔服务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处理代理业务客户退保、理赔纠纷、消费投诉等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服务质量,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客户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每一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该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开展业务的地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客户服务方案等报我局备案。对客户服务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广东保监局可要求公司限期修改。

  六、保险公司利用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签定书面代理合同,按要求将合同向我局报备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七、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通过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