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    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11-06】

粤财外〔2008〕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7〕9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操作情况,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下一年度较上年在投保人员、险种、保费、保额、费用列支渠道等方面有变化的,须重新报批;若与上年相比无变化,则无须再次报批。

  二、报送时间。省直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于每年11月底之前报送下一年度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在对本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申请统一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三、省垂直管理单位及省与市县双重管理单位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原则上按照购买经费来源渠道划分。属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单位为全省系统内符合条件的所有特岗人员购买;属双重管理的单位,由省级和各市分别为单位内符合条件的特岗人员购买。

  四、费用列支。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列支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规定办理。若属于统发工资的,则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特岗人员的认定。根据粤财外〔2007〕92号文中第三点所列的“广东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岗人员应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予以认定。

  六、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报送申请时除如实填写粤财外〔2007〕92号文所附《特岗人员购买意外险申报表》外,还须填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岗人员情况明细表》,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岗人员范围及具体身份进行说明,以便进行审核。

  七、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用公款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对保费和保额均做明确说明。保额标准应严格按照粤财外〔2007〕92号文规定,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万元。各机关单位内部应统一购买标准,不得根据岗位分档购买。

  八、对于在具有执法职能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无行政执法证但其所在岗位又确具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非在编人员,若需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保费和保额标准以及审批手续等,均按照粤财外〔2007〕9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单位自筹。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